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除,169,2020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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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陳惠麟即陳吉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被繼承人陳吉輝(民國86年11月5 日死亡)執有如附表所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2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申報遺失、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外網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9 年2 月1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同意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上開網頁公告各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7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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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 NX 1003483 8│股票│1   │284 │
├──┼────────────┼────────┼──┼──┼──┤
│ 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 NX 1133725 0│股票│1   │22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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