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除,170,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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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劉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9 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9 年4 月8 日刊登本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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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慧珍│空白  │高雄市湖內│6190107-11│450,000元 │109年3月24日│FA331202│
│    │      │      │區農會    │-1122610  │          │            │4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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