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除,178,2020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謝文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前因遺失系爭支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9年4 月10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9 年4 月1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至109 年8 月14日為止已屆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109 年8 月17日提出本件聲請,尚未逾3 個月,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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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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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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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鄭忠正│謝文棋│高雄市田│11-0322580│628,700元 │109年4月25日│TA1099179 │
│    │      │      │寮區農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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