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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楊璦菁
訴訟代理人 梁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9 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於109 年4 月24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2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3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卷宗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9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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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0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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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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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E-0000473 │股票│ 2 │20,000│
│ │ │ 至 │ │ │ │
│ │ │90-NE-000047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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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458 │股票│ 7 │ 7,000│
│ │ │ 至 │ │ │ │
│ │ │90-ND-000046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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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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