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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童媚鈴(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童媚慎(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童翠瑾(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童貴聰(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拾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21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系爭股票確屬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童恩賢所有,其於108 年6 月28日死亡,系爭股票為其遺產,其法定繼承人為聲請人,且均未拋棄,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4 月14日函附於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卷可稽,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復具狀陳明尚未協議分割系爭股票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 年度司催字第70號核閱屬實,是系爭股票屬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公同共有,應由聲請人共同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109 年5 月5 日聲請公告,本院於同年月7 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亦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並有本院網站公告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7至19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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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109 年度除字第2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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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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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72026-9 │股票│ 1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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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117723-7 │股票│ 1 │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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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210610-3 │股票│ 1 │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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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251688-2 │股票│ 1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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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D0303369-6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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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D0303370-2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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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D0303371-4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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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X0267310-8 │股票│ 1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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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6NX0349468-8 │股票│ 1 │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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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7NX0363037-7 │股票│ 1 │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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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97986 2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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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97987 3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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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661212 1 │股票│ 1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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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837617 6 │股票│ 1 │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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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924845 3 │股票│ 1 │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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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948448 2 │股票│ 1 │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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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948449 3 │股票│ 1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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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 NX 2000161 0 │股票│ 1 │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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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 NX 2052947 2 │股票│ 1 │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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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 NX 2063234 3 │股票│ 1 │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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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 NX 2099673 4 │股票│ 1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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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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