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除,210,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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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童媚鈴(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童媚慎(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童翠瑾(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童貴聰(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拾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21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系爭股票確屬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童恩賢所有,其於108 年6 月28日死亡,系爭股票為其遺產,其法定繼承人為聲請人,且均未拋棄,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4 月14日函附於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卷可稽,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復具狀陳明尚未協議分割系爭股票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 年度司催字第70號核閱屬實,是系爭股票屬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公同共有,應由聲請人共同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109 年5 月5 日聲請公告,本院於同年月7 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亦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並有本院網站公告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7至19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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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表:                                          109 年度除字第2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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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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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72026-9 │股票│ 1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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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117723-7 │股票│ 1  │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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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210610-3 │股票│ 1  │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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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251688-2 │股票│ 1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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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D0303369-6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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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D0303370-2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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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D0303371-4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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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X0267310-8     │股票│ 1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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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6NX0349468-8     │股票│ 1  │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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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7NX0363037-7     │股票│ 1  │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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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97986 2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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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97987 3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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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661212 1  │股票│ 1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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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837617 6  │股票│ 1  │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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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924845 3  │股票│ 1  │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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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948448 2  │股票│ 1  │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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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948449 3  │股票│ 1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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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 NX 2000161 0  │股票│ 1  │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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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 NX 2052947 2  │股票│ 1  │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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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 NX 2063234 3  │股票│ 1  │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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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 NX 2099673 4  │股票│ 1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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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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