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勞小,16,202109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森傑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勞退提撥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裁判費2/3 即1,000 元(計算式:1500x2/3=1000 ),是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00 元(計算式:000000000=500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