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勞聲,10,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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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達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昶奎
相 對 人 陳臆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下同)28,000元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4245號給付薪資等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01號(含嗣後分案之本案訴訟事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5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54245號給付薪資等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惟系爭確定判決係命聲請人給付19,99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自109年12月1日起至相對人「停職終結之日」止,按月於翌月5日各給付原告39,000元,及自各翌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已於110年4月30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經相對人於同年5月3日收受送達,故相對人之停職終結日為110年5月3日,兩造間僱傭關係既已終止,聲請人即不再對相對人負有給付薪資之義務,至相對人109年12月1日至110年5月3日之薪資債權,聲請人業於110年7月12日清償。

惟相對人仍執系爭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110年5月3日以後合計5個月之薪資195,000元,及自110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顯非適法。

聲請人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供擔保,裁定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

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23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所受之損害額,或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執系爭確定判決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0年10月25日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下稱玉山銀行楠梓分行)核發扣押命令,禁止聲請人於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玉山銀行楠梓分行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經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於110年11月4日函復已扣押聲請人之存款200,433元。

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10年度勞補字第201號民事事件受理等情,此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又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195,000元,及自110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院認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金之酌定,自應以上開債權金額為計算相對人所受損害之基準,即本件若暫予停止執行程序,相對人因而無法運用可能受有之期間損害額應以債權人延時受償期間利息之差額為限。

而該項損失之利率,應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且不受利率波動影響,較為客觀妥適。

另參酌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不得上訴至第三審且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該案繁雜程度,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第二審審判案件辦案期限分別為10月、2年等情形,酌定本件供擔保金額為28,000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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