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勞補,126,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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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唐國榮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華西點麵包店間請求給付失業補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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