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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原 告 李信宗
蘇見祥
黃碧奇
黃國益
曹有信
黃清漢
李清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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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數點以下四捨│ │
│ │ │金) │ │五入) │ │
├──┼───┼──────┼─────┼──────┼──────┤
│ 1 │李信宗│200,200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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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蘇見祥│242,125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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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黃碧奇│215,168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4 │黃國益│195,047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5 │曹有信│205,533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
│ 6 │黃清漢│214,900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7 │李清智│217,196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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