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柯明宗
彭旭征
張國財
賴光增
呂炳煌
彭錠彥
陳智敏
黃建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金) │ │) │ │
├──┼───┼──────┼─────┼───────┼──────┤
│ 1 │柯明宗│173,099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2 │彭旭征│210,683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3 │張國財│173,700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4 │賴光增│176,999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5 │呂炳煌│220,166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6 │彭錠彥│173,099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7 │陳智敏│176,999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8 │黃建權│183,300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