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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廖昀薈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龍茶飲有限公司、林志明等2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6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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