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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楊瑞仁
張基進
陳揚舟
劉邦振
楊必中
尤永昱
黃貴喜
黃永政
涂智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元以│應補繳裁判費│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1 │楊瑞仁│170,333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2 │張基進│170,625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3 │陳揚舟│171,646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4 │劉邦振│155,236元 │1,660元 │1,107元 │553元 │
├──┼───┼──────┼─────┼───────┼──────┤
│ 5 │楊必中│246,333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
│ 6 │尤永昱│158,736元 │1,660元 │1,107元 │553元 │
├──┼───┼──────┼─────┼───────┼──────┤
│ 7 │黃貴喜│146,917元 │1,550元 │1,033元 │517元 │
├──┼───┼──────┼─────┼───────┼──────┤
│ 8 │黃永政│131,667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
├──┼───┼──────┼─────┼───────┼──────┤
│ 9 │涂智峰│109,333元 │1,110元 │740元 │3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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