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姜昭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洋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聲請調解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