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謝承昱
原告與被告傳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