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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4號
原 告 陳清安
張義民
簡榮宗
洪得中
徐清秀
陳進傳
蘇清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各該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元以│應補繳裁判費│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1 │陳清安│195,000元 │2,100 元 │1,400元 │700元 │
├──┼───┼──────┼─────┼───────┼──────┤
│ 2 │張義民│215,214元 │2,320 元 │1,547元 │773元 │
├──┼───┼──────┼─────┼───────┼──────┤
│ 3 │簡榮宗│208,139元 │2,210 元 │1,473元 │737元 │
├──┼───┼──────┼─────┼───────┼──────┤
│ 4 │洪得中│231,042元 │2,540 元 │1,693元 │847元 │
├──┼───┼──────┼─────┼───────┼──────┤
│ 5 │徐清秀│200,367元 │2,210 元 │1,473元 │737元 │
├──┼───┼──────┼─────┼───────┼──────┤
│ 6 │陳進傳│215,500元 │2,320 元 │1,547元 │773元 │
├──┼───┼──────┼─────┼───────┼──────┤
│ 7 │蘇清鑑│229,514元 │2,430 元 │1,620元 │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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