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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陳冠涵
訴訟代理人 王朝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柱利消防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569元、工資補償218,400元、看護費用240,000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未提撥勞工退休金19,65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85,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惟其中請求未提撥勞工退休金19,65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23元(計算式:10,790元-667元=10,123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2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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