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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8號
原 告 曾慶鴻
曾有
李春鴻
謝瑞瑤
黃益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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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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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曾慶鴻│224,875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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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曾有 │220,828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3 │李春鴻│231,561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4 │謝瑞瑤│233,122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5 │黃益慶│202,525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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