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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張庭容即興永富企業行
黃秋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黃秋連於民國110 年1 月起至110 年5 月止對被告張庭容即興永富企業行有薪資新臺幣(下同)83,330元債權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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