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王榮淂
原告與被告澄園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