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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4號
原 告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輝黃(PHAM HUY HOANG)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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