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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9號
原 告 楊叁能
昌國荃
蔡明奇
余其青
梅哲偉
羅泰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點│應補繳裁判費│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1 │楊叁能│94,041元 │1,000元 │667元 │333元 │
├──┼───┼──────┼─────┼────────┼──────┤
│2 │昌國荃│237,874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3 │蔡明奇│148,958元 │1,550元 │1,033元 │517元 │
├──┼───┼──────┼─────┼────────┼──────┤
│4 │余其清│184,075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
│5 │梅哲偉│192,916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6 │羅泰南│180,000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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