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勞訴,22,202103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桐等人間110 年度勞訴字第22號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23,6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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