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啟文等人間110 年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62,0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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