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原訴,11,2021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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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楊培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潘金枝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法110 年7 月2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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