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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8號
債 權 人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榮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計算書( 依台端提出債權憑證所載,於民國104 年7月16日受償216,850 元( 含9,308 元執行費) ,請提出抵充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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