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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
債 權 人 益詮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NUR HIKMAH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通訊手機產品買賣合約,債務人簽章清楚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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