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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規定:「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⒈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⒋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元、400元及500元。
三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
經查,債權人請求違約金部份,與上開規定不符,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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