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10185,2021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簡惠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瑞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瑞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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