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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14號
債 權 人 浩瀚大學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禮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才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才銘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繳款單、收費紀錄等...)。
二、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收件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三、請提出請提出所有權人劉才銘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號15樓之1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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