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10239,2021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美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廖美玉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廖美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