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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許世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史國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受讓債權總金額為19,931元,則貴公司請求逾債權讓與範圍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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