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陳湘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思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陳思羽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提出申請書所載之申請日、資費方案,與帳單所載專案合約生效日、資費方案不符,且本院已就同類案件多次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於本件聲請時,仍未提出與帳單所載申請日期、資費方案相符之申請書,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