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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92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信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原債權人余余飛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郭信翰間之買賣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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