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1031,2021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檢察長

訴訟代理人 方偉檢察事務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3345-107029X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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