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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08號
債 權 人 加昌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泰興
債 務 人 梁志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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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民 國) │(民 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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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93元 │109年11月1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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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693元 │109年12月1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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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693元 │110年1月1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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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693元 │110年2月1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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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693元 │110年3月1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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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693元 │110年4月1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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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693元 │110年5月1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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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693元 │110年6月1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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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693元 │110年7月1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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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693元 │110年8月1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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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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