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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樺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入會費為新臺幣1,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據債權人提出之契約書所載入會費為2,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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