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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67號
債 權 人 李晢豪即馬克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芸蓁及劉美君即上口企業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人債務人李芸蓁及劉美君即上口企業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相關文件,該裁定於110 年9月6 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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