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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68號
債 權 人 鄭語心
債 務 人 藍寶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瑾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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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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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 面 金 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算日 │ │
│ │ │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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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00,000元 │110年1月13日 │AG318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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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00,000元 │110年1月13日 │AG318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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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500,000元 │110年1月13日 │AG318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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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500,000元 │110年1月13日 │AG318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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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500,000元 │110年2月8日 │GH0051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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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500,000元 │110年3月8日 │GH005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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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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