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12122,2021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蔓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王蔓莉住所地在高雄市鼓山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