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12722,2021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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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2號

債 權 人 陳品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凱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李凱民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悉債務人李凱民戶籍地址為臺中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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