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1393,202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黃昌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昌傑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48609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148609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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