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14825,202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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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25號
債 權 人 連容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明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明貴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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