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15167,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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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雯伃

債 務 人 劉宜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六條約定…按遲延利息加計二成計算違約金,又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遲延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十六,則債權人自110 年7 月20日起請求逾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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