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1556,2021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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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鈴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柒元以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玖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柒元以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六條約定:除本借款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違反本借款契約者,……並得請求自違約之日起,以前一期未償餘額或每月月付金之金額為基準,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遲延利息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與上開說明不符,則債權人請求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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