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15564,2021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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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6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


債 務 人 黃子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查詢單所載,債權人請求債權之計息期間起算日為0000000 ,另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並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 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

則債權人請求逾110 年9 月29日起算利息、違約金,及逾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利率,與上開查詢單、借據及上開函釋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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