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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郭雨笠
債 務 人 劉新民
一、債務人郭雨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郭雨笠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新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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