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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蔡博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9 年6 月6 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19484950、0976528643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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