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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3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饒盛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帳單結帳日期為2006年3 月及2006年4 月之帳單( 貴公司民國110 年4 月1 日提出之帳單,帳單結帳日期僅有2005年11月、2005年12月、2006年1 月、2006年2 月、2006年5 月、2006年11月,又依帳單結帳日期2006年5 月17日所載,上期月結金額為22,286,則該22,286是否包含利息、滯納金、其他費用,未能釋明,請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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