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3487,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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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英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㈡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李英和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9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個月為一期)。」

,惟「每次違約狀態」非屬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且債務人未依支付命令所載清償債務前,均處於違約之狀態,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違約金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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