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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8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吳秉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第一個月以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參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捌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第四個月至第六個月以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零肆拾柒元,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零肆拾柒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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